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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

一、由教育部11093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107379 號函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住宿優惠」項目,增加「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二、進修部學生申請期間111915~1020(~)16:00~21:30 ,備齊相關申請文件,繳交至忠孝樓2樓進修部總務組

()申請資格: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 (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身分證明。

     ※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補助期間:

依學生租賃所在縣市區域劃分、每人每月補貼2,000元至3,0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1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補充說明:如為應屆畢業生、於畢業當學期下學期、依學籍狀態,僅補助2-6月。

租賃所在縣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每月補貼金額

3,000

1,600

1,600

1,500

1,350

1,450

租賃所在縣市

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 

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

金門縣、連江縣

每月補貼金額

1,350

1,200

三、相關表件請參閱(請自行下載使用)

        附件一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

        附件二學生房屋租賃契約參考範本

        附件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參考範本

        附件校外租金補貼-申請Q&A

四、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

(1)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2)網路申請電子謄本教學手冊下載區,http://ep.land.nat.gov.tw/Home/EpaperManual1

()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等超商之多功能事務機,持學生本人之自然人憑證,並輸入建號或地號(僅部分縣市適用)。申請規費20元,超商手續費依超商收費規定。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應顯示欄位: 建號、建物門牌、建物坐落地號、主要用途、所有權人等5

()主要用途別與佐證文件審核重點:

主要用途別

審查內容

審核結果

()

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

宿舍字樣

含有左欄字樣即可

符合

()

 

空白

佐證文件21

檢附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佐證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出租人較容易提供房屋稅單,且容易佐證,建議優先檢附此項。

符合

住宅面積是全部以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

不符合

倘部分面積以營業用稅率課稅、部分以住家用稅率課稅者,不符合規定

()

 

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主要用途稍有差異,依()辦理

Step1:佐證文件21

檢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或土地分區使用證明,佐證校外住宿之建物,非不是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

Step2:佐證文件21

檢附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佐證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出租人較容易提供房屋稅單,且容易佐證,建議優先檢附此項。

符合

住宅面積是全部以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

不符合

倘部分面積以營業用稅率課稅、部分以住家用稅率課稅者,不符合規定

()

 

主要用途為下列一組合,如商業或工作室、倉庫、停車場、服務業、事務所

Step1:佐證文件21

檢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或土地分區使用證明,佐證校外住宿之建物,非不是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

Step2:佐證文件21

建築主管機關核可作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等用途使用之證明文件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

Step3:佐證文件21

檢附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佐證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出租人較容易提供房屋稅單,且容易佐證,建議優先檢附此項。

符合

住宅面積是全部以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

不符合

倘部分面積以營業用稅率課稅、部分以住家用稅率課稅者,不符合規定

()

 

不符合前述()()之類型者

早期所蓋的房屋,沒有建物登記謄本,學生需請房屋所有權人提供任何一項合法房屋證明或學校發文請縣()政府協助認定:

合法房屋證明:

房屋所有權人佐附下列文件向公所或縣市政府申請:

1.建築執照。

2.建物登記證明。

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5.完納稅捐證明。

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7.戶口遷入證明。

8.房屋課稅明細表。

9.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學校可發文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學生不需額外檢附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但需提供合法房屋證明。

符合

有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不符合

未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經學校發文但未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五、注意事項:

()已獲租金補貼之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或租賃契約屆滿而無租賃需求,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如未能於當學期繳回者,其後再次申請租金補貼時,學校需扣除溢領之金額。

()如多名學生共同承租同一處住宅,為避免共同承租人之承租時間不同,例如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契約效力,自 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