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修部】109-1停修申請自11/30(一)至12/11(五)
本學期「停修」申請日期為11月30日(一)至12月11日(五)
停修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同學有下列情況者得申請停修:
(一)期中成績49分(含)以下科目,但申請停修總科目以一科為限。
(二)當學期期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含)以上者。
(三)因重複修習課程,經系上認定者。
(四)進修部同學因工作、個人身心之特殊狀況等因素,經提出相關證明由進修部認定者。
(五)修習校外實習課程,如有適應不良等特殊因素,經開課系與職涯發展暨校友服務處同意者。
(六)修習「語言測驗輔助教學」課程,於修課期間通過其所屬之系、中心或學位學程訂定之「英語能力檢定」通過標準者。
二、停修申請作業:
(一) 停修申請程序為:
1. 登入「學生資訊系統」點選「申請停修」(http://140.131.77.93/SISystem/),再勾選申請停修的課程並按確認送出。
2. 請列印系統內之「停修申請表」及「本學期修課資料」,先送停修課程之任課教師簽章,再送導師及所屬系(所)主任,本表須於12月11日(五)晚上22:00前送進修部課務組辦理後續程序。未完成上列程序,視同放棄停修申請!
(二)學生申請停修作業以一次為限,本學期停修申請時間為109年11月30日(一)至12月11日(五);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者,視同放棄「停修」申請。
(三)進修部同學辦理停修後,本學期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四)停修相關問題,請向進修部課務組詢問(聯絡電話:2257-6167轉分機1206或1244,平日上班時間為15:00至22:00)
三、停修課程之成績登錄、學分計算及學分費繳交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停修之課程仍須登載於當學期成績單、學生歷年成績單中,惟該科成績欄中註明「停修」。
(二)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當學期之總修習學分數。
(三)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之課程辦理停修後,其學分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尚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四)課程停修前之缺曠課紀錄不得註銷。
(五)申請停修通過之課程,無法利用暑修方式修習;若需重補修學分,僅能於學期間以「隨班附讀」方式修習。
★在停修結果審核通過前,請同學仍要到班上課,若無故不到課者個人缺曠紀錄將受影響。
【本學期「學生停修申請須知」如附件,請同學詳閱須知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