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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部】112-1停修申請自11/13(一)至11/24(五)

本學期「停修」申請日期為1113()1124()

請登入「學生資訊系統」點選「申請停修」,再勾選申請停修的課程並按確認送出,確認送出後即視為完成申請作業


停修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停修資格: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一科期中成績49()以下科目為限。但有下列情況者,不在此限:

(一)當學期期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重複修習課程,經系上認定者。

(三)進修部學生因工作、個人身心之特殊狀況等因素,經提出相關證明由進修部認定者。

(四)修習校外實習課程,如有適應不良等特殊因素,經開課系(科)與職涯發展暨校友服務處同意者。

(五)修習「語言測驗輔助教學」課程,於修課期間通過其所屬之系(科)、或學位學程訂定之「英語能力檢定」通過標準者

二、停修申請作業:

(一)停修申請程序為:登入「學生資訊系統」點選「申請停修」(http://140.131.77.93/SISystem/),再勾選申請停修的課程並按確認送出。

(二)學生申請停修作業以一次為限,本學期停修申請時間為1121113()1124()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申請者,視同放棄「停修」申請。

(三)進修部同學辦理停修後,本學期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四)停修相關問題,請向進修部課務組詢問(聯絡電話:2257-6167轉分機12061244,平日上班時間為15:0022:00

三、停修課程之成績登錄、學分計算及學分費繳交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停修之課程仍須登載於當學期成績單、學生歷年成績單中,惟該科成績欄中註明「停修」。

(二)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當學期之總修習學分數。

(三)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之課程辦理停修後,其學分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尚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四)課程停修前之缺曠課紀錄不得註銷

(五)申請停修通過之課程無法利用暑修方式修習;若需重補修學分,僅能於學期間以「隨班附讀」方式修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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