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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考試規則 

一、本規則依據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訂定之:
二、學生參加各項考試,均應秉持誠信原則並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三、參加考試時,學生均應攜帶學生證,按規定就座。
四、書籍、背包一律置於教室前後;桌面僅可使用透明墊板。
五、考試時應保持肅靜,注意秩序。第一節遲到逾二十分鐘不得入場;考開始後未滿二十五分鐘,不得繳卷出場。
六、未繳卷者不得藉故外出,已繳卷者須立即出場。
七、有下列情事者,依其行為之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者,記申誡一次:課桌未按規定反方向排列者,經規勸仍未改正者。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記小過一次:
1、擅自調換座位者。
2、考試時在考場內外發出聲音或信號,經勸止而不服從者。
3、夾帶、書寫與該科無關之文字者。
4、攜帶各類型之通訊器材者(如大哥大、呼叫器等),發出視、聲號者。
5、除上列事項,另有違背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三)有下列行為者,除該科目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記大過一次。
1、任何物品或個人肢體上書寫或夾帶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文字符號者。
2、考試時有交談偷、抄襲、傳遞、交換考卷或其他舞弊情事者。
3、在考場內外利用手勢、聲音、訊號、紙條、呼叫器或通訊器材等任何方,幫助他人或自己作答者。
(四)有下列行為者,勒令退學:
1、託人或替人代考者。
2、考前竊取試題者。
3、煽動同學罷考者。
4、作弊被查獲而威脅或毆辱師長者。
八、學生期中、期末考試,非因下列事項不得請假:
(一)因病住院或不可抗力事故,未參加考試者,得於事前報備,事後三天內至課務組辦妥請假手續。
(二)學生請假時,應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住院附診斷証明,突發重病當日診斷証明,意外突發事故附相關証明文件,喪假附訃文,產假附出生証明,本人婚假附喜帖。
(三)在考試中突發疾病,可由巡迴教師陪同至醫務中心治療,如其離場未超過二十分鐘者可以准其入場繼續考試;不能繼續應試者,得憑醫務人員、監考或巡迴師長簽發書面證明,辦理請假。
九、未經准假而曠考者,不准補考;期中、期末考試之補考,依本校學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十、參加隨班附讀考試若有衝堂,請先至課務組查詢。

十一、本規則經校務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考試請假辦法

 
為避免考試請假氾濫,將嚴格執行考試假管制。請同學務必瞭解請【考試假】規定,並遵守可免重修困擾,重要規定摘要如下:
一、 本校學則第五十條規定:期中考試及學期考試期間,因重病住院或不可抗力事故無法參加考試,而於考試前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
二、 因結婚得請婚假,因分娩者得請產假,喪假。
三、 如遇突發性或重大事故時,得於事前報備,事後三天內到課務組辦妥請假手續。
四、 附註:
1、不得藉故請考試假。
2、報備電話:課務組:2253-7111或2257-6167轉1244或1206
(進修部上班時間:平日週一至週五 下午3:30至晚上9:30)

五、考試假【請假單】在課務組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