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
一、由教育部110年9月3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107379 號函修正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住宿優惠」項目,增加「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二、進修部學生申請期間:111年9月15日~10月20日(一~五)16:00~21:30 ,備齊相關申請文件,繳交至忠孝樓2樓進修部總務組。
(一)申請資格: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 (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身分證明。
※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學生,檢附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期間:
依學生租賃所在縣市區域劃分、每人每月補貼2,000元至3,0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1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補充說明:如為應屆畢業生、於畢業當學期下學期、依學籍狀態,僅補助2-6月。
租賃所在縣市 |
臺北市 |
新北市 |
桃園市 |
臺中市 |
臺南市 |
高雄市 |
每月補貼金額 |
3,000元 |
1,600元 |
1,600元 |
1,500元 |
1,350元 |
1,450元 |
租賃所在縣市 |
新竹縣(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 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 |
金門縣、連江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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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補貼金額 |
1,350元 |
1,200元 |
三、相關表件請參閱(請自行下載使用)
附件一、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
附件二、學生房屋租賃契約參考範本
附件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參考範本
附件四、校外租金補貼-申請Q&A
四、承租人(學生)申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之方式
(一)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
(1)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2)網路申請電子謄本教學手冊下載區,http://ep.land.nat.gov.tw/Home/EpaperManual1
(二)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三)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等超商之多功能事務機,持學生本人之自然人憑證,並輸入建號或地號(僅部分縣市適用)。申請規費20元,超商手續費依超商收費規定。
(四)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應顯示欄位: 建號、建物門牌、建物坐落地號、主要用途、所有權人等5欄
(五)主要用途別與佐證文件審核重點:
主要用途別 |
審查內容 |
審核結果 |
(一) 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 宿舍字樣 |
含有左欄字樣即可 |
符合 |
(二) 空白 |
佐證文件2擇1: 檢附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佐證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出租人較容易提供房屋稅單,且容易佐證,建議優先檢附此項。 |
符合 住宅面積是全部以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 |
不符合 倘部分面積以營業用稅率課稅、部分以住家用稅率課稅者,不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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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主要用途稍有差異,依(四)辦理 |
Step1:佐證文件2擇1: 檢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或土地分區使用證明,佐證校外住宿之建物,非不是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 Step2:佐證文件2擇1: 檢附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佐證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出租人較容易提供房屋稅單,且容易佐證,建議優先檢附此項。 |
符合 住宅面積是全部以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 |
不符合 倘部分面積以營業用稅率課稅、部分以住家用稅率課稅者,不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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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主要用途為下列任一組合,如商業用或工作室、倉庫、停車場、服務業、事務所等 |
Step1:佐證文件2擇1: 檢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或土地分區使用證明,佐證校外住宿之建物,非不是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 Step2:佐證文件2擇1: ①建築主管機關核可作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等用途使用之證明文件 ②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 Step3:佐證文件2擇1: 檢附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佐證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出租人較容易提供房屋稅單,且容易佐證,建議優先檢附此項。 |
符合 住宅面積是全部以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 |
不符合 倘部分面積以營業用稅率課稅、部分以住家用稅率課稅者,不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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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符合前述(一)至(四)之類型者 |
早期所蓋的房屋,沒有建物登記謄本,學生需請房屋所有權人提供任何一項合法房屋證明或學校發文請縣(市)政府協助認定: 合法房屋證明: ①房屋所有權人佐附下列文件之一,向公所或縣市政府申請: 1.建築執照。 2.建物登記證明。 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5.完納稅捐證明。 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7.戶口遷入證明。 8.房屋課稅明細表。 9.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②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學校可發文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學生不需額外檢附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但需提供合法房屋證明。 |
符合 有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
不符合 ①未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②經學校發文但未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
五、注意事項:
(一)已獲租金補貼之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或租賃契約屆滿而無租賃需求,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如未能於當學期繳回者,其後再次申請租金補貼時,學校需扣除溢領之金額。
(二)如多名學生共同承租同一處住宅,為避免共同承租人之承租時間不同,例如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契約效力,自 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合約。